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于2024年5月1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,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:
一、武汉市青山区韩四林鲜鱼行(韩四林)经营的鲜活泥鳅、鲜活牛蛙
******有限公司工作人员,在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滨江市场E1-2号摊位,依法对武汉******有限公司出具的《检验报告》(报告编号:******33),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韩四林鲜鱼行(韩四林)经营的鲜活泥鳅“恩诺沙星.μg/kg”检验结果为240,标准指标为≤100;《检验报告》(报告编号:******38),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韩四林鲜鱼行(韩四林)经营的鲜活牛蛙“呋喃西林代谢物.μg/kg”检验结果为1.63,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、“恩诺沙星.μg/kg”检验结果为410,标准指标为≤100。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》要求,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-2019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当日,本局执法人员将《检验报告》(报告编号:******33、******38)和《检验结果通知书》送达当事人处,由韩四林签收。经现场检查,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《营业执照》,店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,店内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鲜活泥鳅和鲜活牛蛙销售。当事人自收到《检验报告》和《检验结果通知书》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。因当事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于2024年6月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,现已办结。 ????
(二)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。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,应给予当事人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,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的规定,同时参照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的规定,经本局研究,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? ???
1.警告;
2.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.10元;
3.罚款人民币5000.00元。
(三)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。当事人在2024年5月20日收到《检验报告》后,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:1.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,索取证照及进货票据、2.查验购进产品的合格证明,做到随时能查找。
二、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,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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